关于市政管理建议的答复 关于区政协第九届第四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回复

  • 索引号:005253197/2020-00034
  • 发布机构:上街区城市管理局
  • 关键词:政协提案办理
  • 成文日期:2020-07-17
  • 发布日期:2020-12-25
  • 生效日期:2020-07-17
  • 关于市政管理建议的答复 关于区政协第九届第四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回复

    刘慧斌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市政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您的提案,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召开了有主要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具体问题,制定落实具体工作方案。

    您提出的有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不文明执法的问题也是我局非常关注的问题。文明执法一直是我单位对执法人员的底线要求,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也更利于执法行为的开展,同时也可以拉近群众与城市管理执法者的关系,增加群众对我们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局执法人员构成较为复杂,并且各镇办城管科人员也穿着与我局相同的执法制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至于会偶发不文明执法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会采取以下措施来杜绝不文明执法行为:

    1.在执法人员的招聘源头提高入门标准,保证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达标。

    2.与各镇办沟通,提升镇办管理的城管科人员的综合素质。

    3.在日常的工作中,定时组织开展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和文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综合业务能力。

    4.文明执法本身就已列入我单位内部考核内容,我单位将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并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文明执法行为进行处罚。

    5.我单位一直有对外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68113311,群众遭遇不文明执法时可以进行投诉,我单位会及时严肃的进行处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您提出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同样是我局日常工作中特别注意的问题。选择性执法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损于我们的执法权威,更会伤害我们的执法形象,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实际工作中因为执法区域的划分、执法人员不足等客观原因,会出现同一时间的违法行为没有同时进行处理的情况,也存在有个别执法人员主观意愿上的选择性执法问题。我单位在工作中会采取以下措施来杜绝选择性执法现象:

    1.定时组织开展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执法程序以及相关适用法律的培训,同时针对疑难重点类的执法案件进行不定时的专项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素养。

    2.目前执法力量一直在向基层下沉,可以有效提升案件的处理时效性,避免给群众以选择性执法的印象。

    3.目前我单位涉及的执法权限较多,但执法人员数量并没有同步的增加,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工作并不能保证覆盖到所有的管理对象,我局将发挥投诉举报渠道的作用,广泛的发动群众的积极性,收集违法线索,尽量扩大执法力量的有效覆盖面积,避免产生选择性执法现象。

    4.我局督查部门将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引导作用,同时也面向群众接受对选择性执法问题的投诉举报,我单位将及时严肃处理。

    三、您提出的执法区域划分交界处无人管理的现象确实在个别区域存在。我局对执法区域的划分是严格按照我区各镇办的行政区域来划分的,我局派驻各镇办的中队负责本辖区内的执法活动。而特殊案件执法由我单位的各个直属中队负责,不存在执法区域划分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因为执法区域划分的原因,导致执法人员仅对属于自己辖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而对一线之隔的非自己辖区的违法行为因没有管理权限不进行处理,引起群众不满的现象。我单位会针对性的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各中队严格按照辖区划分开展执法工作,对于管辖区域不明确或者特殊区域,通过指定中队负责的方式来解决。

    2.推动各个中队在对辖区交界处进行执法时较多采用联合执法方式。

    3.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时详细记录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便于准确的交办转办给相应执法区域的中队。

    4.细化案件办理转办制度,使执法案件受理-办理-反馈-结案形成闭环,杜绝案件办理延迟、无人负责、推诿扯皮的现象。

    在今后也希望您能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0年7月1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郑州市上街区城市管理局  85703885

    联     系     人:李炎明

    抄           报: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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