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是否开展联合抽查 |
1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检查机构资质(《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禁止性医疗技术、限制性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精神卫生法》第八条、《中医药法》第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五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至十九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六条、《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 否 |
2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 | 检查预防接种管理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条、《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条、《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 否 |
3 | 市卫生健康委 | 餐具集中消毒卫生质量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检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条件、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卫生健康委 |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 否 |
4 | 市卫生健康委 | 学校卫生管理 | 中小学校、高校 | 检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卫生健康委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否 |
5 | 市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 医疗保健机构 | 1.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 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 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 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 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 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 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 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 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 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条等法律法规 | 否 |
6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管 | 学校传染病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否 |
7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消毒剂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消毒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 | 1 ,企业许可资质; 2 生产条件及过程; 3 ,原材料质量; 4 ,仓储条件; 5 ,人员管理; 6 ,产品卫生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否 |
8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 1 ,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2 ,水源防护; 3 ,涉水产品索证; 4 ,生产加工工艺过程; 3 ,人员管理; 5 ,水质监测; 5 ,资料上报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否 |
9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执行情况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配置、管理制度落实、标准规范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等法律法规、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 | 否 |
10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执行情况 | 医疗保健机构 | 放射诊疗设备场所符合标准情况及放射工作人员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 | 否 |
1 1 | 市卫生健康委 | 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 | 1 、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凭证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副本内注明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存档材料);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存档材料 )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等法律法规 | 否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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