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盈丰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 索引号:67169631X/2020-00068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2020-11-09
  • 发布日期:2020-12-29
  • 关于对郑州盈丰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 [ 20 20 ] 第 0 11 号

     

    郑州盈丰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与丰庆路交叉口西 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全刚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3450377140

    我单位于 2020年9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销售;汽车维修等。2020年9月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维修车间东北侧工位上停放有一辆油漆未干的白色车辆,车牌号为豫A590GD,经过调取你单位监控视频后发现此车辆在2020年9月9日11时左右停到此工位,随后你单位维修车间工作人员在此工位上对该车辆进行了喷漆作业。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表示执法人员拷贝编号为(F郑州盈丰车间总览2)和(F郑州盈丰车间总览9)的视频内容属实。因为该车辆车主着急提车,你单位维修车间工作人员没有按照店内要求于2020年9月9日11时左右对车牌号为豫A590GD的白色车辆私自进行喷漆作业。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金环罚责改【2020】第 017号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020年9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现场进行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维修车间工人正常作业,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 你单位作出 罚款 人民币叁 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 二〇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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