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环罚决字〔2020〕第2号 傅代海

  • 索引号:416229650/2020-00299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0-12-29
  • 发布日期:2020-12-30
  • 郑新环罚决字〔2020〕第2号 傅代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决定 书

    郑 新环罚 决 字〔 20 20 〕第 2 号

    傅** :

    性别:    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 : 5105221966****8332

    住 址: 四川省合江县甘雨镇黄桷村十二社 29 号

    一、违法行为

    我局 于 20 20 年 1 2 月 21 日 现场检查时 , 发现你在新郑市韩春化工有限公司拆迁现场,正在使用四台履带式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四台挖掘机环保号车牌分别为 2-GA622898 、 2-GA622957 、 2-GA622959 、 2-GA622956 ,型号分别为 CAT320C 、 CAT320D 、 CAT320C 、 CAT320C ,机械用燃料为柴油,四台机械均为国二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四十三 条 第四款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郑新环罚听告字〔 20 20 〕 122501 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听证内容,参照《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七十四 条 第二款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之规定, 我局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 壹万 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 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 20 年 12 月 29 日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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