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及有关要求,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推动航空港实验区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开展2020年度全区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经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区分支机构。
二、核验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申请登记表(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2)和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劳务派遣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情况;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派往用工单位的派遣数量,派遣期限和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五)为职工发放工资的银行支付凭证(票据)和参加社保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三、核验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21年3月23日前,如实向劳务派遣许可核验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期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经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有效期内)向区人社局报送经营情况报告,并将书面材料按序提交至新港大道与舜英路实验区管理委员会1号楼823室。
(二)核验机关将通过材料审核、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2020年度经营状况开展全面核验检查;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将核验报告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核验结果情况作为以后是否准予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三)对逾期不提供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实验区人社部门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拒不整改的,要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联 系 人:蒋 斌 张 磊
联系电话:63681018
电子邮箱:jycjc201@126.com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申请登记表
2.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3.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
2021年3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