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 2021〕019 号
巩义市站街世纪远洋矿产品加工厂 (经营者,岳富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10108MA40UUW892(1-1)
经营者身份证: 410 181 × ××××× 1302013
注册地址:巩义市陶瓷厂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巩义市站街世纪远洋矿产品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 区东侧有物料堆场 “ 三防 ” 措施不完善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生责改字〔 2021〕第0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 ”规定。
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 26: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占地面积100m 2 以上 500以100m 2 内的;两年内未受到两类处罚;检查时配合检查。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应受到行政处罚。
你 单位于 2021 年 2 月 1 日 签收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郑 环罚先告字〔 2021 〕 010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 于 2021 年 2 月 7 日 进行 了陈述申辩 :陈述时认可该违法行为,希望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理由是该材料刚刚运输到工厂内,还没来得及进行覆盖,物料大概有400吨;申辩自己刚接触到该项工作,许多环保要求还不太清楚,且因疫情问题,单位也没进行生产(与询问笔录单位正常生产不一致),职工也没上班,当时一个人也无法处理 。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违法 事实 的认定,也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一)项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 26:裁量因素中,违法事实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占地面积裁量等级3;违法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 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肆万壹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 换取 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