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8期)

  • 索引号:MB1679123/2021-00064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成文日期:2021-04-08
  • 发布日期:2021-04-08
  • 生效日期:2021-04-08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8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告成镇逍遥镇老高家滋补优质胡辣汤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告成镇逍遥镇老高家滋补优质胡辣汤店使用的“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0-12-2、抽检日期:2020-12-2、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告成镇逍遥镇老高家滋补优质胡辣汤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消毒柜里存放有餐具,但未开启使用,消毒记录不规范。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本局委托第三方河南德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单位餐具(碗)抽检检验,抽检结果含有大肠菌群,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由于当事人是再次违反拒不改正,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中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裁量标准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告成镇逍遥镇老高家滋补优质胡辣汤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告成镇逍遥镇老高家滋补优质胡辣汤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二、登封市东华镇海斌干菜门市销售的“黄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东华镇海斌干菜门市销售的“黄豆芽”(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9-22、质量等级:/),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东华镇海斌干菜门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证照齐全,此次抽检不合格的黄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9月22日外购,共购进5kg,抽样1.475kg,备样0.52kg,销售价格2元/kg,剩余已全部销售完,货值1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供货商资质材料或者其他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另查明,当事人虽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因规模小,店面简单,属于食品小经营店。当事人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十六节第二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裁量标准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东华镇海斌干菜门市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1099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东华镇海斌干菜门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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