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7期)

  • 索引号:MB1679123/2021-00063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成文日期:2021-04-08
  • 发布日期:2021-04-08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7期)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红烧鸡肘(辐照食品)”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红烧鸡肘(辐照食品)”(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广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商标:旺友 图形、规格型号:230 克/袋、生产日期:2020-08-07 、质量等级:/),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2020年9月7日,当事人从登封市市区长红干果门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5袋,购进单价8.8元/袋,售价10.9元/袋,2020年11月2日抽检公司抽取样品共12袋,收到该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163元,违法所得共计31.5元。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购进票据和该批次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入库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另查明,登封市市区长红干果门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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