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已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验收,我局不再承担验收工作。
特此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已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验收,我局不再承担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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