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信息公开指南

  • 索引号:00527545X/2021-00010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关键词:依申请公开
  • 成文日期:2021-05-12
  • 发布日期:2021-05-12
  • 生效日期:2021-05-12
  • 人防办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得本单位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 ,结合实际,特编制《管城回族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自 2015年12月30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管城回族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商城路 2号附1号电专办公区

    办公时间:上午 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夏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联系电话: 0371—66208153

    传真号码: 0371—66208153

    通讯地址:郑州市商城路 2号附1号电专办公区

    邮政编码: 450000

    电子邮箱: gcrfysq@zhengzhou.gov.cn

    二、 信息编排说明

        管城回族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领导名单;

     2、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3、规范性文件;

         4、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人防重点工作;

    6、人事任免;
         7、 办事事项。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机关将在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 依 申请公开

    (1)提出申请。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直接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申请的办理。 

        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 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3)收费标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 、监督保障  

        1.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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