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58700953228
法定代表人: 李卫峰
注册地址: 登封市大冶镇吴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 年 4 月 19 日 , 执法人员对 你 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 发现你(单位)东风井西 200米处新建东风井一座,未重新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你 (单位) 在发改委备案,备案的总投资额为 2211.99万元, 你 (单位) 提供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总投资额为 1076.81万元。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登 环责改字〔 2021〕第 1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5、《现场勘察示意图》6、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7、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大平煤矿新东风井项目评估报告8、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大平煤矿新东风井项目(工程代建合同)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0、授权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四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 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6 月 4 日以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登 环罚先告字〔 2021〕0 18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豫环文【 2020】177号)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 2020】177号) 你单位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超过 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的, 现场检查时 配合检查,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 贰拾伍万捌仟肆佰叁拾肆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帐号:9230520109033282;
2.交行白支,帐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帐号:1702020129008999962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登封 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二 ○二 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