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豫0102执恢498 号之二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2执恢498 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持有的 新密房他证字第1403001317号的他项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日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豫0102执恢498 号之二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2执恢498 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持有的 新密房他证字第1403001317号的他项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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