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环罚决字〔2021〕023号

  • 索引号:416264958/2021-00118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1-08-11
  • 发布日期:2021-08-11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环罚决字〔2021〕023号

    名称: 曹海川

    身份证号码 :   41048219******1751

    地址 (住址) :   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王北村 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19 年 06 月 05 日 在 登封市 G207国道与颖河路交叉口对车牌号为豫D3050R(东风牌)的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抽检,经检测,车辆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单位)下达了编号为(登环治气〔2019〕第(0000058)号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6月20日前对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治理并复检。2021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你(单位)逾期724天仍未对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治理。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4、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 “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复检合格的,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的 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以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登 环罚先告字〔 2021〕0 23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抽测或者停放地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逾期不治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 规定。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罚款 人民币伍佰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帐号: 923052010903328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2.  交行白支,帐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3.  工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170202012900899996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登封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二 ○二 一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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