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登封市一龙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 1850613768961
地址: 登封市 告成镇北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淑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1 年 6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 检 查,发现你(单位) 料库密封不严,地面积尘厚 。 我局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登 环责改字〔 2021〕第 02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授权书等证据为凭 。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 的 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以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登 环罚先告字〔 2021〕0 22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 六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 的规定。 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八 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罚款 人民币 壹万伍仟元 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帐号: 923052010903328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2. 交行白支,帐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3. 工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1702020129008999962 ;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登封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二 ○二 一 年 八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