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受灾地区防汛救灾、灾后重建若干措施的通知

  • 索引号:005271141/2021-00039
  • 发布机构: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键词:公共就业服务
  • 成文日期:2021-09-08
  • 发布日期:2021-09-08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受灾地区防汛救灾、灾后重建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7 月 21 日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助力受灾地区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积极实施就业援助。 各地依托河南省“互联网 ”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受灾地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监测数据库,形成 “ 受灾困难人员帮扶清单 ” ,举办 “ 抗灾情稳就业 ” 专场招聘活动,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将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的卫生防疫、废墟清理岗位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安置因灾有返贫风险的脱贫人口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加强沟通协调,鼓励引导水利、交通、房屋、农业基础设施等灾后重建工程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务工,帮助群众就近就地就业。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农民工工作处、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有序组织外出务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受灾群众实现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介绍成功 1 人 3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深化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劳务协作。积极组织 “ 豫见 · 省外 ” 系列活动,加强对接,有序组织受灾地区人员外出务工。 (责任单位:农民工工作处、就业促进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尽快落实工作岗位。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对受灾地区遇到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帮助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防范创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提供应急续贷帮扶。依托大众创业导师团,组织开展对受灾地区小微企业的创业辅导活动,对接创业资源,帮助小微企业恢复和扩大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农民工工作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建立失业保险周报制度,出现大规模失业和基金缺口时,适时拨付省级调剂金,确保 “ 保生活 ” 资金发放。经省政府同意后,全省暂统筹失业保险基金 1 亿元,对受灾严重、有稳岗需求的市县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结合 “ 万人助万企 ” 活动,继续落实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建立 “ 受灾企业缺工清单 ” ,支持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服务系列活动,实施重点帮扶。支持区域相近、行业关联、工种匹配的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受灾员工依法依规、就近就地调配。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劳动关系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中心、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 受灾群众 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 受灾群众, 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对脱贫人口、 “ 两后生 ” 中的农村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按培训期间每人每天 30 元标准执行,其中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再给予 300 元一次性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在政策框架内,积极申请国家级基地项目,推动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向受灾地区倾斜,用于扶持灾区重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就业促进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落实救灾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开辟工伤待遇支付便捷通道,对在防汛救灾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时,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及时足额兑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中心、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发挥技工院校专业优势。 积极组织技工院校参与灾区汽车、农机、电器等抢修维修工作。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设涉农专业,加大对灾区重点家庭 “ 两后生 ” 就读技工院校的招生力度,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摸排受灾地区户籍技校在校生底数,采取减免住宿费、发放补助、联系勤工俭学等方式,减轻生活负担。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稳定受灾地区企业劳动关系。 支持受灾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脱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对因灾情未能及时返岗上岗的职工,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强化企业规模裁员监测,指导企业规范裁员程序,完善裁员方案,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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