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功能实现社会纠纷源头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主线,以解决问题和短板为着力点,突出主责主业,着力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推动实现县级人民调解中心、重点行业性专业性、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和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档升级,全力打造“枫桥经验”郑州升级版。三年来,全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5.08万件,调解成功14.79万件。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功能实现社会纠纷源头治理的建议》,市司法局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着力推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为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组织网络
将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区县(市)人民调解中心,在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打造集成化、专业性、一站式调解平台。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推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借助村(社区)“两委”换届契机,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确保换届后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有3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年底前全市所有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都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确保基层矛盾纠纷有人调、有人管。
二、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增强调解合力
在实现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全覆盖的基础上,把县级人民调解中心打造成集成化、专业性、一站式调解平台(如有可能,可以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整合现有矛盾调解中心,在市县两级统一建立多部门集中办公的矛盾调处中心)。巩固充实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建立企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加强与市妇联的协调沟通,完善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功能,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方便群众调解。建立健全诉前调解机制,向基层法院诉前调解室派出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减轻基层法院人案矛盾较为突出的现实问题。
三、持续提升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已出台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标准和保障办法,按照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到位、补贴发放到位、人员配备到位、规范管理到位”的要求,切实推动各项经费保障落地落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不少于5、2、1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不少于3人的配备要求,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占调解员队伍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积极培育调解品牌,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继续将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工作列入全市平安建设考评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四、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按照上级提出的“努力实现社会矛盾纠纷60%化解在村(居)、30%化解在乡镇(街道)、10%化解在县(市、区)”的要求,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稳控在基层,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努力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继续开展“民转刑”命案防范工作专项活动,加大易引发“民转刑”命案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有效预防减少“民转刑”命案发生,特别是一杀多人命案发生。组织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促和谐稳定 迎建党百年”专项活动,努力为建党一百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目前,这两项日常工作的开展已经纳入每月的平安建设考核,从各区县(市)报的工作简报看,活动得到了有效落实,今年第1季度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累计化解矛盾纠纷10139件。
诚如您所言,目前人民调解组织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跟不上当前社会治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力度,加大人民调解社会化购买服务力度,指导成熟的行业协会成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各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落实人民调解员分类培训,尽最大努力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提升调解员综合素质,吸附矛盾纠纷在当地化解、在源头化解。
今后,郑州市司法局将以人大代表关注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司法厅的正确领导下,克难攻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为加快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再次向您表示诚挚的感谢,真诚希望您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