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马长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叫停非特殊任务进行高架桥交通执法行为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随着郑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进程的加快,高架通车里程不断拓宽,当前四环高架已全线贯通,整个郑州高架构成了“丼字+双环型”的高架路网结构。高架路桥的贯通,方便了市民的出行,有效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一些大货车、甚至酒驾醉驾、无牌无证等私家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无视上桥口的禁行标志或存在侥幸心理违法上高架,不仅破坏交通秩序,严重危及其他车辆的通行,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交通事故。马委员的提案高屋建瓴,给郑州交警执勤执法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
郑州支队于2015年8月17日组建高架大队,实行24小时勤务工作制,专职查处以高架快速路各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高架快速路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当前,郑州高架快速路实行高架大队与城区属地大队双重管理的工作模式。高架大队同其他勤务大队一道始终紧绷道路安全这根弦,为郑州市高架快速路“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做了一定的工作。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条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第七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2019版)》第十二条 在道路上设置执勤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在城市快速路上,优先选择在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设置执勤点。以上规定既是交通警察在高架快速路执勤执法的法定依据,同时又对人员安排、防护设施设置、执勤点选择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正如马委员所讲,城市快速路往往车流量巨大,尤其是在早晚的上下班高峰期,承担着城市畅通的主要分流任务。事实证明,一旦在高架桥上或上下桥匝道口社卡查车,就会造成长时间的车辆拥堵,让“保通”变成了“人为添堵”。这说明执勤执法的科学性、灵活性、人性化不够,没有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好的结合起来,为我们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
相信您也注意到了近期河南交警总队通报的一起“三死一伤”案例, 2021年05月14日,芦铭阳驾驶豫V80CH8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智琦、李子玺、程孟雨等三人,沿郑州市解放路跨线立交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医立交桥二层转盘时与桥体相撞后坠落河医立交桥一层西北角停车场,造成李子玺、程孟雨当场死亡,芦铭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智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芦铭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19mg/100ml。经了解,驾乘四人同为19岁,一起醉酒事故导致三名年轻的性命英年早逝,一人留下终身遗憾。教训不可谓不深刻,高架快速路或立交桥距离路面高,一旦发生事故,极易车毁人亡。
交警支队将深入分析研判高架快速路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科学合理安排勤务模式,优化警力配置,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纠违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马委员的提案与“我为群众办实事”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与灵活机动相结合、定点查处与巡逻管控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惩戒与震慑相结合,不依牺牲高架快速路畅通为前提,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整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面对着日益加剧的交通问题,作为交通管理部门交警支队同样面领着巨大的交通压力,但是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家部门是远远不够的,也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请各位委员多方呼吁,请社会各界都来关注、支持、监督交通安全工作,共同创造平安、畅通、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恳请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交通管理工作,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指正。
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