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德斌委员:
您好!
首先,真诚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注、关心和指导!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委员会四次会议的提案《关于完善居民电动车充电设备、打造安全社区的建议》已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局非常重视,在此向您汇报并作如下答复:
一、严格落实《河南省消防条例》,联合多部门出台重要文件
为认真汲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按照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2014年6月,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与郑州市公安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民政局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
1.2014年8月1日起,新建的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居住类建设工程要规划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公安消防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已将此项工作纳入行业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项目。2.对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求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责任主体,合理筹措资金,按照市场化运行模式,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棚),参照建设技术要求,规划增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3.对于受空间限制,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确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要求在小区楼头、巷尾等适当位置建设一个或多个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二、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部署专项消防安全行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排查隐患,限期整改,将“是否存在堵塞、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引导业主知法、守法。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栏、LED显示屏、张贴宣传画等平台,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集中宣传近期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视频或图片,提醒业主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危害性,提升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停放、使用正确的充电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河南省消防条例》第71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第7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增加电动车充电设施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部署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市于2019年11月下发了《郑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实施方案》(郑政文〔2019〕165号),成立了郑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副市长陈宏伟任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局局长赵红军担任办公室主任。
《方案》要求突出“一拆五改三增加”。其中,“拆”即为拆除违法建筑、视觉污染物。各区、街道办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广泛征集居民建议,在拆除违法建筑、清理地桩地锁、废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外,通过改造绿化设施和空闲场地、移植树木、鼓励引导居民拆除储物间、拆除邻近小区共用围墙、小院并大院等措施,有效地增加了机动车停放和电动车充电等场地,切实解决了群众的生活难题,受到了居民的热烈欢迎。
四、关于充电设备相关问题
《郑州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已于2016年11月,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执行。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