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海江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的《关于政府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建议》已收悉。经过我们的认真学习研究,现依据建议条目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能在季度预缴时享受,减轻高研发投入类企业日常经营压力”方面
2021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自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二)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二、关于“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此政策2020年12月31日到期)”执行时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关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政策2020年12月31日到期)”执行时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