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解决违法建设认定过程中各部门的争议,建立顺畅地协调配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认定职责通知如下:
一、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关于“是否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认定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应为城管局提供日常业务指导,提供全面的规划资料及规划技术资料。
二、市城管局针对每个具体案件,作出“是否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初步认定意见,附上充足的证据和理由,并将认定意见及时函告市资源规划局;市资源规划局要针对该认定意见,在7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审核意见,不同意的应写明理由;市城管局按照双方共同认定的意见,作为违法建设事实认定的依据,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以市资源规划局认定意见为准。
三、针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
四、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若上级政府出台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府出台最新规定为准。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