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关于《商代王城遗址保护更新项目 (阜民里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梳理、答复及 修改情况的说明

  • 索引号:005275134/2021-00168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重大决策,预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意见征集,征集,意见反馈,反馈
  • 成文日期:2021-12-28
  • 发布日期:2021-12-28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关于《商代王城遗址保护更新项目 (阜民里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梳理、答复及 修改情况的说明

    一、公众意见梳理及答复

    《商代王城遗址保护更新项目(阜民里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11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截止到12月10日征求意见期限已满30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人所提意见、建议进行了收集整理,经汇总、梳理,将大家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归纳为6条,现将意见梳理及答复情况公布如下:

    (一)关于提出被征收房屋地理位置优越的评估价值问题。

    答: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二)关于提出安置房的建设交房标准问题。

    答:建设的安置房为产权明晰的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三)关于提出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要求上浮30%或以上进行安置的问题。

    答: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四)关于提出临时安置费及签约奖励费较低的问题。

    答: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的规定:

    1、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结合当前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确保被征收人平稳过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调整如下: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800元的,按照1800元发放。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标准

    住宅房:“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奖励。可根据签约期限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每证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目前,全市各区均按此标准执行。

    (五)关于住宅房屋搬迁费、物业管理补助费标准的问题。

    答: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的规定:

    住宅房搬迁费:“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物业管理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三年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补助。”

    目前,全市各区均按此标准执行。

    (六)关于提出房屋征收补偿后能否继续在原区域上小学的问题

    答:房屋被征收后,在临时过渡期间如需在原区域小学入学且符合入学条件的,凭房屋征收手续由原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同样享受原入学政策。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根据群众所提意见,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收补偿时间安排 

    征收补偿方案第四条修改为:

    “(一)宣传动员、评估阶段:

    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10日(14天)。

    (二)签订协议、搬迁阶段:

    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17日(7天)。”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方案第十条新增内容:

    “(二)非住宅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三)奖励

    征收补偿方案第十四条修改为: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在第一阶段(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3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另每证奖励30000元;

    在第二阶段(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7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另每证奖励20000元。

    同一套房屋有多个产权共有人的,按壹证对待。

    在2022年1月17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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