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5287143/2022-00019
  • 发布机构:惠济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成文日期:2022-01-09
  • 发布日期:2022-01-10
  • 体裁:通知
  • 文号:惠政〔2022〕1号
  • 有效性:有效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9日

    惠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郑州市惠济区全区各单位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平稳、协调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2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郑政〔2021〕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 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大风、寒冷、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咸潮、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电力、水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惠济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辖区外,但对本辖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发生在惠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本预案负责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平战结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的镇(街道)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联动处置。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体系、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置资源,实行全区统一接警,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属地之间的联动处置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 应急预案体系

        郑州市惠济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单位、群团、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操作手册和现场工作方案。本预案上与《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下与各单位、群团和各镇(街道)、社区应急预案相衔接。

        1.7.1 应急预案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

        (3)郑州市惠济区应急预案及牵头单位(详见附件1)。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预案操作手册: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2)现场工作方案: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区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作为我区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12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前方指挥部、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和专家组5部分组成。总指挥部是区政府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总指挥部设立的应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前方指挥部是总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专家组负责为政府和指挥部提供应急管理理论支持。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应急组织体系结构详见附件2。

        各组织机构具体构成及职责如下:

        2.1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置及其职责

        2.1.1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置

        区政府成立惠济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类各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长:区委书记、区长

        副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人武部政委

        成员: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科工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农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住建局、惠金河务局、市市场发展中心惠济市场分中心、各镇(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为保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效沟通,建立总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2.1.2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职责

        2.1.2.1 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区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向市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我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5)部署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

        (6)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

        (7)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8)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9)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等职能部门的工作。

        (10)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11)承担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2 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主持和领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2)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

        (3)副总指挥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及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3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2.1.2.4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2)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

        (3)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4)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区一般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

        (5)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6)参与各类一般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

        (7)协助总指挥部做好一般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8)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

        (9)协调做好一般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2.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1 区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设置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建立12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是: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区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区城市防汛应急指挥部。

        (2)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

        (3)各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5)为保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效沟通,建立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2.2.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的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2)负责各类专项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指挥与综合协调工作。

        (3)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3)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3 前方指挥部及其职责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负责人组成。

        前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在区总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可根据现场实际需求情况适当增减。

        市前方指挥部设立时,区前方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接受市前方指挥部领导。

        工作组具体设置及其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4 镇(街道)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预案编制本级应急预案,其具体职责按照各镇(街道)编制的应急预案确定。

        2.5 专家组及其职责

        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分类设立专家组,专家组专家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工作。

        (2)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提出建议或进行技术指导。

        (3)研究基层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4)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2)各单位及各镇(街道)应当对本行业领域、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应当对本行业领域、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4)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

        (5)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6)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7)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2 监测

        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检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合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 风险预警

        3.3.1 预警分级

        (1)指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并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2)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具体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38号)相关规定执行。

        3.3.3 预警措施

        3.3.3.1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3.3.2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除采取本预案3.3.3.1中规定的措施外,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部门、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部门、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事发地相关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及其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区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

        (6)区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各镇(街道)应当在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2 先期处置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前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3.2 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省、市应急预案启动时,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3.3 区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

        4.3.4 专项预案应急响应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预案领导小组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按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确保组织、人员、装备、物资和措施到位。

        4.3.5 扩大应急响应

        随着事态的扩大,各前方应急指挥机构必须及时调动后备力量增援;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前方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响应,请求人员、装备和各类物资增援。

        4.3.6 指挥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预案未启动前,最先到达现场的抢险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先到,谁指挥”的原则实行先期处置,及时将情况报告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现场的指挥权适时实行层级移交。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

        4.3.7 紧急状态发布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一般事件相关信息,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4.3.8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予以撤消。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依法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5.1.2 卫健、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2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政府、市政府报告。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3 恢复重建

        5.3.1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要及时协调区发改、财政、公安、交通、科工、住建、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协调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5.3.2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部门、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总体预案要求和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以民兵预备役和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公安、消防、医疗、民兵预备役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抢险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群众性应急队伍。

        6.2 财力保障 

        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各单位在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应急指挥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综合或专项演练和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每年制定应急经费预算报区政府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负责相应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现场抢险救援物资的征用、调拨及运输,酌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6.4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镇(街道)对受灾群众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要加快全区公共卫生体系和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各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救治药物、器械、设备、人员和技术,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接报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属地管理,分级救治”的原则,立即组织医疗卫生队伍,配备相应药品器材,赶赴现场,救治伤员。

        各医疗机构是院前急救、后续治疗的骨干力量,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单位制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的处置方案。区交通部门应对普通货物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紧急动员和征用普通货物运输交通设施和装备。

        6.7 治安维护

        各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交通管制,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加强财产安全保护。事发地镇(街道)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稳定。

        6.8 人员防护

        各单位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设置和管理工作。

        避难场所必须具备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同时具备应急供水、供电、住宿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立应急标志。防护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的通信设施、水、电、医疗救护、日常生活保障、地下人防设施等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6.9 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科工局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相关部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6.10 信息保障

        分门别类,建成统一的抢险救援综合数据库,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快速反应,遇事到位。负有主要职责的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数据库,及时将新的信息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6.11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有关单位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2 科技支撑

        各单位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深入发动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抢险救援的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区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将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延伸进社区、企业、学校和家庭,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区教育局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各级学校及学前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7.3 总结

        各单位要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应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制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区有关部门,镇(街道),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惠政文〔201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惠济区应急预案体系及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单位

         2.惠济区应急组织体系

                3.惠济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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