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原科技城优秀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中原科技城优秀人才经济贡献
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汇聚一流创新人才加快建设人才强省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豫人才〔2021〕2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原科技城建设河南省人才创新创业试验区的实施意见》(郑办〔2020〕3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中原龙子湖智慧岛No.1建设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若干措施的通知》(郑政文〔2022〕23号)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人才引领,把中原科技城建设成为创新资源集聚、创新人才汇聚、创新动能厚植的高地高峰,助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经济贡献奖励的宗旨是,引入市场薪酬评价机制,为中原科技城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给予正向激励,鼓励人才到中原科技城创新创业,加快推进河南省人才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入驻中原科技城的经认定(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优秀人才(含境外高端人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B类〕持有者),连续从业满一年,年工资薪金40万元以上,依法在中原科技城所在辖区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仅对其协议期内在中原科技城取得的工资薪金进行经济贡献奖励。
第四条 工商注册(事业单位登记)、税务登记及纳税统计均在中原科技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以下方向的单位可以申报:
(一)各类研发机构;
(二)各类双创孵化机构;
(三)各类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四)各类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
(五)中原科技城认定的总部企业;
(六)各类金融机构;
(七)医院、高校等机构。
针对中原科技城重点扶持的单位,实行“一事一议”办法,可适当放宽申报标准。
第五条 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均不享受本政策。
第六条 针对第三条所列人才,按其年工资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
第七条 享受郑办〔2020〕34号、郑政文〔2022〕23号、《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原科技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郑东文〔2021〕105号)等政策经济贡献奖励的各类人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 中原科技城优秀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申报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进行,采取即时申报方式,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年内公布奖励名单。
第九条 由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代为办理申报手续,统一登录中原科技城人才服务网,进入网页版英才汇申报系统。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申请人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5%以上或为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供);
(四)申请人上年度在中原科技城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薪收入银行流水、工资单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条 认定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奖励名单由中原科技城管委会提交郑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审议。奖励名单经郑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公示。奖励名单在市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兑现。公示无异议的,由郑东新区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当年度奖励名单确认后,于下一年度兑现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郑东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领域不符合中原科技城产业发展方向或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三)申请人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第十三条 相关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郑东新区牵头,会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奖励资金申领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奖励等行为的,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纳入征信“黑名单”,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郑州市各类人才、科技、产业项目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承诺在中原科技城的经营(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工商注册地、纳税关系、主营业务和统计关系不得迁出中原科技城。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已离开中原科技城,不再与引进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由中原科技城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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