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豫建联办〔2020〕1号)和建筑业“十四五”规划,锚定“两个确保”目标,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行业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产值增速保持在10%以上;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超过8000亿元;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达到30家,培育年产值超过千亿元企业2家;引进总部型建筑企业10家以上;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基本完善,建筑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吸引域外高资质企业迁入
域外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800万元。综合甲级的设计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上述企业自落户当年开始同等享受郑州市建筑企业奖励政策,且五年之内不得迁出郑州市。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我市建筑企业每晋升一项特级资质给予升级奖励300万元,设计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200万元,勘察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100万元,监理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50万元。
2.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勘察设计企业100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企业50强的我市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强企奖励100万元。
3.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我市建筑企业主创“詹天佑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建筑奖”“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30万元,主创省“中州杯”或市“商鼎杯”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10万元,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本行业奖项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4.鼓励企业培养人才。支持我市建筑企业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院士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人才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税务局、人社局、交通局、水利局
(三)鼓励企业增产创收
我市建筑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贡献奖500万元;年产值首次突破5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贡献奖励100万元;年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贡献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四)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
结合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在中原区、惠济区、管城回族区、郑州经开区各建设1个建筑企业总部基地,总部基地规模不低于200亩,为总承包资质一级以上且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行业甲级以上且营业额3亿元以上的本地勘察设计企业提供科研、办公用地,企业申请在总部基地建设企业总部的,按照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单独建设企业总部的,可享受建筑企业总部基地用地相关政策,其中特级资质企业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五)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综合管廊、安置房等重大建设项目,鼓励外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与本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可享受我市在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方面政策支持。
鼓励具有市政总承包一级或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且近五年内承揽过公共建筑或桥梁(隧道)工程等类似施工工艺工程的本地建筑企业参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园林局,郑州地铁集团、各投融资集团,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六)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我市建筑企业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对其技术转移活动依据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相应的激励补助;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奖励2万元。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支持建筑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建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建设科技项目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科技项目经专家评审,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等水平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补贴。
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制定支持绿色建材企业和采用绿色建材项目的政策措施,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数据库,支持星级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性项目、重点工程和装配式建筑等优先采用绿色建材产品。
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对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政府投资性项目除外),按建筑面积给予奖补资金,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标识项目10元/m 2 ,三星级标识项目15元/m 2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科技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七)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鼓励具有海外业务能力的我市建筑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合作“出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协会要为建筑企业市外承揽工程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承建的外地市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地奖励政策。我市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完成产值超过50亿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省外完成产值超20亿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省外完成产值超10亿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城建局、统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园林局,郑州地铁集团、各投融资集团,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八)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
推进银企战略合作,搭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平台。支持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
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应给予支持。
做好建筑企业税费管理。税务部门应服务指导建筑企业积极应对“营改增”改革,鼓励和吸引企业在本地纳税。对于对账制健全、核算准确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税务局、财政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九)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经营负担
规范保证金管理,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任何单位及企业不得设立收缴其他保证金。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及专业工程担保替代保证金。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设置保证金要求时,不得强制要求使用现金形式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收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监管及使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减免。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水利局、金融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健全完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完善郑州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将“红黑榜”发布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红黑榜”发布制度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被评为“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 监管”模式,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郑州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城建、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统计、人社、商务、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城管、税务、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市城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开发区、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建筑业发展配套政策,切实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专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确保政策惠企到位。
(三)做好服务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建设,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完善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环境,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最大程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8〕4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郑政〔2019〕13号)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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