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推进中医药惠民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药材价格不透明、不同药店价位不同的问题
关于中药材的概念,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出,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关于中药饮片概念, 中药饮片《中国药典》2020年版指出,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药品。通俗的说,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二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中药材是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中药饮片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药品。
刘委员提出的中药材价格不透明、不同药店价位不同,应该是指中药饮片。出现不同药店中药饮片的价格不同,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药店的中药饮片价格通常就是跟着上游的供货公司走,上游医药公司跟着产地走,受供求关系、产量情况价格会有起伏变化,传导到药店,价格会有起伏。二是由于中药材的产地不同,中药饮片的生产厂家不同也会出现价格不同的情况。比如来自于道地药材产地的中药材,炮制出来的中药饮片在药店售卖的较其他产地的价格要贵一些,实际上中药制剂也是这样的情况,比如双黄连口服液,生产企业不同价格就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三是药店从不同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受购进数量、企业规模,其议价能力也不一样,不同的药店之间采购成本存在差别,这也是药价不同的一个原因。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我市各药店所售卖的中药饮片价格虽存在差异,但质量总体可控,像张仲景大药房的中药饮片售卖较贵一些,他们的中药饮片一是品牌效应,二是大部分来自于地道药材。从根本上讲,药店的中药饮片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家做到明码标价,公平买卖即可。
二、关于中药材会出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质量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省市两级也非常重视中医药发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7〕34号),战略规划中明确了重点任务:一是中医药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二是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三是扎实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四是全面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五是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在全面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中专门提出了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加快构建现代中药产业体系。依托河南中医药大学,巩固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成果,全面掌握我省中药资源现状,建立全省中药资源数据库、资源动态监测机制和信息网络。加强野生中药资源涵养保护,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引导野生中药材抚育种植产业化发展,实现优质中药材生产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积极推广应用生物技术和新型育种、栽培技术,发展名贵中药材种植。建立豫产道地药材、大宗药材的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制定中药材生产、加工、流通、储运行业规范,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有效、稳定、可控。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药材科技园、博物馆和药用动植物园等保育基地。制定面向省内外的“引、育、用”人才政策,设立专项资金,加快培养一批熟悉中医药、懂市场、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中药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促进中药产业优化升级,催生现代中药产业集群,培育和扶持优质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和中药制药企业。以宛西、羚锐等中药龙头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中药物流仓储业,打造高效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延伸产业链条,加速中药流通领域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中药材专业市场建立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规划建设一批中药现代物流中心,支持中药名店连锁经营,培育一批新的中药经营企业。今年3月份,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要求建立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台账和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追溯信息化平台等。并要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按职责强化宣传培训,推动本规范落地实施。
从国家层面到省市层面一直都非常重视中药饮片的质量问题,近五年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在全国持续进行中药饮片专项治理活动,市、县两级严格按照专项治理方案要求认真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检查,重点整治中药材、中药饮片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中药材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收购非地产中药材行为;是否存在销售掺杂使假、增重染色、二氧化硫超标等行为;是否存在将购进的中药材按中药饮片销售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批发企业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分装中药饮片、改换标签行为;购进中药饮片后的回款单位是否与供货单位一致,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审核保存供货方资质、索取购进发票、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中药材、中药饮片购进验收、销售、储存养护等记录是否完整。以城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整治区域,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检查单位,以群众投诉较多的,价格变动较大的如涨价幅度较大或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中药饮片为重点检查品种。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打击中药材掺杂掺假和非法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不断规范全市中药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持续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及使用的监管工作,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