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

  • 索引号:553165075/2023-00055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键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2023-04-14
  • 发布日期:2023-04-14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

    序号

    责任单位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抽查方式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抽查依据

    1

    市人社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是否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进行检查:是否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是否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2. 是否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3. 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是否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4.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是否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是否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人社部门

    1.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 号, 201 9 年 12 月 3 1 日修订)第十五条

    2

    市人社局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

    1. 是否按要求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2. 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是否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人社部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二十三条

    3

    市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1. 是否未经依法审批,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

    2. 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是否报审批机关批准;

    3. 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

    4. 是否骗取、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5. 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是否向社会公示;

    6. 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

    7. 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8. 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9. 是否提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10. 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11. 是否存在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1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日常巡视、专项检查

    市、县人社部门

    1.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4

    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

    市属以上用人单位

    1.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6.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登记 的情况;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日常巡视、专项检查

    市、县人社部门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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