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紧急通知

  • 索引号:553165075/2023-00093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键词:应对情况
  • 成文日期:2023-06-30
  • 发布日期:2023-06-30
  •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紧急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进入6月下旬以来,郑州市近期连续出现高温天气,最高气温突破37℃,为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现就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等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改善作业条件

    (一)严格作业时间。用人单位要结合作业特点,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规范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二、落实高温津贴

    严格落实《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8号),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加强行政指导

    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政策宣传和用工指导。重点关注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重点解读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政策,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和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加大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加强露天作业和户外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因高温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重要情况迅速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劳动者对于侵犯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可通过12333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举报。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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