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B(2023)031号建议的回复

  • 索引号:005252370/2023-00030
  • 发布机构: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关键词:人大建议
  • 成文日期:2023-08-02
  • 发布日期:2023-08-02
  • 关于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B(2023)031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冯新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建议》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利用管理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关于您提出的相关建议,结合我局的工作情况,经研究梳理,答复如下:

    一、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安排与进展

    在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我局高度重视,审慎研究,将该项工作列入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土地要素保障专项行动中,作为“修订优化土地政策制度,合理完善市场机制”的重要一环,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我局按照国家、省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目标要求,支持批而未供处置、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完成情况突出的区(县)市申请入市试点。近期省自然资源厅已将申请入市试点名单上报自然资源部,待试点批复结果下发之后,将结合试点方案批复情况,与试点地区对接,指导研究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月度跟踪与季度对接,不断跟进协调解决阶段问题,指导试点开展下步工作。预计在2023年底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查缺补漏、深化认识,力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入市经验,同时谋划安排关于审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下步工作。

    二、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体系的完善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我局2022年编制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郑州市区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及国有农用地的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政文〔2022〕42号)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鉴定验收,并于2022年4月14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公开印发实施。《通知》包含了郑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及说明与地价图,地价表分级分类规定了商业服务业用地、农村宅基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级至六级的地价标准,并对适用范围、基准日、开发程度、用途分类、权利类型、使用年期、容积率等指标进行了说明;地价图按照用地分类标明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的级别划分和基准地价。价格体系的完善建立,为我市今后开展集体地入市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撑。

    三、关于建立公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市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我局目前正着力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立完善,并编制了《郑州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议,正在按照市政府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以待正式发布。《实施方案》中规定了全市统一的土地超市和土地二级市场“线上 线下”交易平台的搭建原则与要求,为搭建土地二级交易平台、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政策保障。目前土地二级交易平台正处于系统架构设计研发中,并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入市预留了专属模块,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入市经验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信息可进驻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发布、统一交易。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将持续审慎推进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在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面入市之前必须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操作细则。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我局也将贯彻落实深改委第二十七次会议的会议精神,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研究确定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试点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和完善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时,结合试点地区实际经验,重点关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办法与实施管理等内容。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自然资源利用管理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将继续发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作用,为我市稳妥审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做好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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