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改善高新区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
1、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1月28日(除夕)早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2、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
二、限定燃放地点
1、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东至垂柳路、西至银屏路、南至科学大道、北至迎春街合围区域;
(2)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3)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6)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7)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8)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9)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10)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1)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2)市政府及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2、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各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3、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禁放时间段燃放。
对违反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改善高新区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
1、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1月28日(除夕)早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2、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
二、限定燃放地点
1、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东至垂柳路、西至银屏路、南至科学大道、北至迎春街合围区域;
(2)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3)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6)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7)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8)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9)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10)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1)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2)市政府及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2、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各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3、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禁放时间段燃放。
对违反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