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浦劳务承包 有限公司 :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 公司 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的 规定,现向你 公司 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 郑开 人社监察询通字【 2025】第 822 号 ) 。 具体 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 三 款规定, 现向你公司调查 郑州科耐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00万件连接器基地建设项目何天玉 班组 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请你 公司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派人员到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来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公司委托书并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
1.你公司 营业执照 复印件;
2.你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你公司与何天玉办理的最终结算及支付凭证(加盖公章)。
本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如你 公司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或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我 部 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 给予处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办公 地址 : 郑州高新区瑞达路 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1室
联系人及电话:徐勇、魏宇, 0371-67999253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 5 年 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