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 单位 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的 规定,现向你 单位 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郑 开 人社劳监催字 〔 2025〕 第 042 号 ) 。 具体 内容如下:
我 部 于 202 5 年 4 月 18 日依法向你单 位 下达 了《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部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决定 书》(郑开人监罚决字〔 202 5 〕第 0 09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 未 履行我 部作 出的行政 处罚 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十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 . 按照《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部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决定 书》(郑开人监罚决字〔 202 5 〕第 009 号)的要求,缴纳罚款 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 。
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 十 二 条 第(一)项: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 ,缴纳加处罚款 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 。
3 . 到 郑州高新区 组织人事部 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储蓄网点缴纳罚款合计 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12000.00)。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你 单位 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到 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 : 郑州高新区瑞达路 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5室 , 联系人:徐勇、魏宇, 电话 : 0371-67999253 )领取《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 5 年 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