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鑫建设有限公司 :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 公司 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的 规定,现向你 公司 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郑开人监令字 【 2025】 第 496 号 ) 。 具体 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公司承建的河南纵横精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关键部件数字化车间新模式应用项目拖欠孙利慧工资共计人民币肆仟零捌拾元整( ¥4080.00), 有经你公司核实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 为证。该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 五十 条 : “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的规定。
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在 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 将 拖欠 孙利慧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肆仟零捌拾元整( ¥4080.00)支付到位, 同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我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你公司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作出 行政处理决定。
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到 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 : 郑州高新区瑞达路 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5室 , 联系人:徐勇、刘帅, 电话 : 0371-67999253 )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 5 年 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