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建设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河南和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 30 万平方米木塑复合型材挤出生产线迁建项目 | 登封市焦河路与玉京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 12 号楼 | 河南冠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河南和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0 万平方米木塑复合型材挤出生产线迁建项目位于登封市焦河路与玉京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 12 号楼,租赁现有车间进行建设,产品规模为年产 1000t PVC 型材及年产 300t UPE 型材,主要工艺:原料上料 - 混合搅拌 - 加热挤出 - 冷却成型 - 切割 - 检验 - 成品。主要设备:混料机、挤出生产线、破碎机、磨粉机等。 | 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原辅料密闭自动拆包机拆包过程、料仓、储料仓上料、混合搅拌、切割、破碎、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挤出工序及危废暂存间产生的 VOCs 等。拆包、料仓、储料仓上料、混合搅拌、切割、破碎、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各自的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同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 TA001 )进行处理,后由同一根 20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 PVC 型材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TA002 )进行处理,后由一根 20m 排气筒 DA002 排放。 UPE 型材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TA003 )进行处理,后由一根 20m 排气筒 DA003 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 2 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0mg/m 3 、 20m 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5.9kg/h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标准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20mg/m 3 ),同时亦可以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4 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企业” A 级绩效指标排放限值要求(全厂有组织 PM 排放浓度不高于 10mg/m 3 )。 PVC 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 2 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0mg/m 3 、 20m 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17kg/h ;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6mg/m 3 、 20m 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1.3kg/h ;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00mg/m 3 、 20m 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0.43kg/h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亦可以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4 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企业” A 级绩效指标排放限值要求(全厂有组织 NMHC 排放浓度不高于 20mg/m 3 )。 UPE 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60mg/m 3 )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4 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企业” A 级绩效指标排放限值要求(全厂有组织 NMHC 排放浓度不高于 20mg/m 3 )。 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冷却工序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和定期排放的循环冷却水经过郑州闼闼嵩阳木业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登封市新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表 4 三级标准和登封市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包含混料机、挤出生产线、破碎机、磨粉机、冷却塔等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 3 类标准。 固废:项目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先经破碎机破碎成片状,再经磨粉机磨成粉末状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资源化利用;废包装袋定期外售物资回收单位,资源化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全部回用于生产,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经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告知。
联系电话: 0371-62856758
通讯地址:登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