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李伟杰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公告

李伟杰:

张越认为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已于2026年9月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李伟杰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你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本机关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您本人,因电话无人接听、邮寄地址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郑开管(复受通)字〔2026〕350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郑州高新区枫杨街与金梭路创业中心2号楼A433室)领取,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领取郑开管(复受通)字〔2026〕350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答复、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冰月   联系电话:0371-67983670

联系地址:郑州高新区枫杨街与金梭路创业中心2号楼A433室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治办   

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9月17日


附件:1.郑开管(复受通)字〔2026〕350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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