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08-02-18 |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08〕 9号 | 发布日期 | 2008-02-26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周政 〔2008〕 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全市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房地产税收涉及税种多、征管难度大,税收收入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为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落实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将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控制源头,全面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
(一)以“先税后证”、“以票控税”为手段,按照“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直接征收、源泉控管”的原则,结合房地产业经营特点,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二)搞好税源调查。由各级税务部门牵头,对本市房地产开发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房地产业的变化规律和纳税情况,制定相应措施,为开展征收工作打好基础。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契税征管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得的信息,挖掘土地使用权交易、房地产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等各个环节的税源信息,搞好日常税源调查工作。
(三)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应简化办税流程,合理设置窗口、岗位,实现税款征收、代开发票、减免税审核等业务一条龙服务,最大程度上方便纳税人。各级房管、国土部门要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场地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实现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证”、“ 以票控税”制度
(一)用地环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使用权属设定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房产销售和房屋交易环节,房管部门将纳税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发票,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对未办理完税(或减免税)手续、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将相关资料转交税务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办理完税(或减免税)手续、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发票。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产权属交易必须使用合法的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执行“以票控税”制度,依法查处发票违法行为,同时为纳税人领用、代开发票提供服务。
(四)在全市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房管、国土部门应与税务、财政部门建立共同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协税护税。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新机制
(一)市政府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处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相关事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房管、土地、规划等部门的管理优势,通过信息交流、协助配合,堵塞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
(二)房管、国土等各有关部门应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因未按照“先税后证”程序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连带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财政部门对参与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国土、房管部门,按照入库税金的5%作为经费保障,用于因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而增加的经费支出。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