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08-02-18
发文字号 周政 〔2008〕 7号 发布日期 2008-02-29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周政 〔2008〕 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林业生态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动员,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休,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规定,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要广泛听取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顺利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定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在全市上下迅速掀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热潮,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加快进度,确保今年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

二、把握政策,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林木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进行,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的承包经营权。

2、坚持政策的连续性原则。稳定林业“三定”方针政策以来落实的林权,不打乱重来,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确认、协商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3、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改革的方式和方法,由农民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

4、坚持权益平等原则。集体所有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通过改革,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做到均林、均权、均利,通过多种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权益。

5、坚持稳步推进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与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因林权纠纷处理不当等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三、精心组织,努力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质量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地要精心组织,在二类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摸清林地林木权属家底,制定林改方案,切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一)明晰产权,改革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

1、对目前已经承包到户、落实经营管理权的林木,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经营关系,明晰林木权属。已经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的集体林木,凡流转程序合法、合同条款规范的,要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不完备、显失公平或群众意见较大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在政府主导下完善合同;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2、对目前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按人平均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3、对目前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也可以采取“分股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林木折股折利均等分配,除经营收益的10%-30%提取林业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资金外,经营收益的70%-90%按股按利分配。

4、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可以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承包,落实经营主体。

5、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6、农民在本经济组织土地上种植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应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程序

(1)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农户和其他经营者自主确定,并可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完成造林绿化后,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可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

(2) 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形式;鼓励综合利用商品林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林业产业。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4)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农户及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在非林业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对公益林实行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5)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6)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转的有关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8)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凡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商解决;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9)县级以上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流转体系,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10)加强对林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建设的投资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对林业实行优惠信贷政策,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

(三)规范操作,抓好关键环节落实

一是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乡(镇)要按照县(市、区)实施方案制定本乡镇的林改方案。各村组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林权承包工作小组,对林权现状调查登记,张榜公示后,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拟定《林地、林木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乡镇政府和县林改办备案。二是培训人员。各级要抽调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工作人员参加林改工作,并逐级举办林改业务骨干培训班,对直接参与林改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进行林改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的培训,使所有参与人员都能够掌握林改政策,学会实际操作。三是勘界确权。由村组承包小组在县、乡林改工作人员指导下,按人口和户数,以相对集中、便于经营管理为原则,对林地进行逐块调查并用地形图勾绘界线、计算面积,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明晰到户,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组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上报乡镇政府初审,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对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解决;纠纷未解决的不得确权和上报结果。四是建档发证。勘界确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向县级林业部门申请登记发证,由县(市、区)政府核(换)发全国统一格式《林权证》,将林木权属落实到权益人。为防止事后“反弹”和便于建档保存原始资料,村组在林改过程中必须做到“四签两不准”,即“会议通知签收、召开会议签到、投票表决签名、通过方案签字”和“不准请人代签名,不准用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笔种签名”。林改过程中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核(换)发的所有《林权证》都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签名、盖章齐全。林权发生变化核(换)发新的《林权证》后,原有的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坚决杜绝一地多证现象。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完整、准确、系统地建立林改档案,巩固改革成果,提高林地地籍管理水平。五是检查验收。林改工作基本完成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自查,并报请上一级林改办进行验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四)多方筹资,提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费保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量大,费用高,必须要有充分的经费保障才能顺利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林改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加强领导,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全面完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领导组,林业、发展改革、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法制、信访、档案、金融、保险、劳动保障、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要统一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集中办公,具体办理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直接组织村组改革方案的实施,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村组之间要签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责任书,县(市、区)、乡(镇)要组成包乡驻村工作组,帮助和指导村组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林业部门要在深入调研和掌握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础上,向政府提出改革建议方案,并负责搞好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在全市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林业部门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村组集体具体操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依法查处借改革之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林权纠纷等各种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确保今年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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