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08-05-27 |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08〕 29号 | 发布日期 | 2008-05-30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周政 〔2008〕 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结合各县(市、区)实际,现将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2008年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也是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总量控制任务。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控制计划的分解工作,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乡镇和重点排污单位,切实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各县(市、区)要于2008年6月15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情况,并抄送市环保局。
三、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别于2008年7月5日、2009年1月5日前将2008年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附件: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