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08-10-23 |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08〕 45号 | 发布日期 | 2008-10-31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筹建周口市商业银行的
意 见
周政 〔2008〕 45号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8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6〕2号)精神,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市城市信用社)按照《周口市商业银行筹建方案》、《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股权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要求,认真组织了筹建准备工作。周口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周口市商业银行的筹建准备工作严格落实了上述《方案》,工作扎实有效,清产核资结果及相关数据客观、真实。为确保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周口市商业银行开业后的长期健康发展,市政府结合清产核资结果和城市信用社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支持周口市商业银行的筹建和长远发展。
一、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承诺在周口市商业银行开业前,足额弥补各类风险准备金缺口,不把任何损失带入组建后的商业银行。
二、市政府用2007年财政节余资金和财政其他资金入股城市信用社5000万元,已于2008年2月转入城市信用社,协调企业入股1亿元,使城市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监管要求。
三、周口市政府用储备的土地,置换城市信用社不良贷款6亿元;以贷款方式置换城市信用社非信贷不良资产14222万元。并确保置换后的土地易于变现,确保市城市信用社置入资产的收益率不低于3.4‰。
四、落实发展优惠政策。将周口市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周口市商业银行纳入本市上市企业培养范围,享受对该类企业的全部优惠政策。全市所有改制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全部适用于周口市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周口市商业银行,继续保留已给予周口市城市信用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一是要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周口市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二是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存入周口市商业银行;三是将国库支付中心设在周口市商业银行;四是将专项资金如社保、养老金等资金存入周口市商业银行;五是对周口市商业银行有关资产划转和处置给予优惠政策。
五、动员全市力量,积极支持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把优质项目和优质企业推荐给周口市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周口市商业银行,扩大其客户群。市公、检、法加大帮扶周口市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周口市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资产力度,积极为其发展保驾护航。人行、银监等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管协调,在商业银行筹建中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新闻媒体加大对周口市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周口市商业银行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直有关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到周口市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周口市商业银行乱检查、乱罚款,切实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持续发展能力。建立周口市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风险防范和救助以及持续发展等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可能产生的各类经营风险,促进周口市商业银行安全、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承诺对成立后的周口市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承担应予承担的责任。
七、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政府将结合“诚信周口”建设,进一步优化周口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周口市征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规范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行为,打击逃废周口市商业银行债务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金融 机构 设立 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