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7-23
发文字号 周政〔2010〕47号 发布日期 2010-08-03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一○年七月八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精神,特制定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提升经济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由工业弱市向工业强市转变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当前我市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问题依然存在,已成为提高我市工业整体水平、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此,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务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以味精、酒精、造纸、水泥、有色金属、纺织、制革、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铁合金行业:2010年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普通矿热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2012年年底前全面淘汰16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关闭所有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锌冶炼厂。

建材行业:2012年年底前淘汰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日产1000吨及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能耗较高的日产1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防止水泥立窑死灰复燃;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产能。

轻工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三、目标责任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我市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我市实际,协调有关部门提出上述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开发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和单位,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根据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级政府要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年底进展情况。加强各县(市、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方和先进企业的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重点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周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减排意见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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