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10-06
发文字号 周政〔2010〕50号 发布日期 2010-10-09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

周政〔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豫政〔201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以来,各县(市、区)、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通过强化目标责任,调整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强化政策激励,加强监督管理,开展全民行动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和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市2005年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基数为1.243吨标准煤,2006、2007、2008、2009年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分别为1.205、1.155、1.0941、1.0443吨标准煤。“十一五”以来,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降低15.96%。截止2009年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了14.95%和25.1%。但是,我市能源对外依存度高,依靠第三产业增长带动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的能力明显不足。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的气力,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十一五”目标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由2009年的1.044吨标准煤下降到1.02吨标准煤,比2009年下降2.5%。

(二)减排目标: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目标22900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目标26000吨。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不松懈,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周口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和《周口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抓紧完成对各地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工作重点,搞好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指导,切实负起本系统节能减排的工作责任。将节能减排指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对没有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我市将根据省政府分解的14个重点行业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企业所在地政府,确保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落后产能在2010年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到位。各地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调度本地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在今年三季度前完成淘汰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的供水供电。对属于政策性关停的企业,各县(市、区)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企业转产等工作。鼓励提前和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对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在资金奖励、新上项目、土地供应、环境容量、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单纯扩大产能项目,市县投资主管部门2010年不再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用地预审,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两高”项目,未投产的不得投产,已生产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各县(市、区)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引进“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市直部门要充分运用项目联审联批机制,配合联动,严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准入关。对多次违规批准建设“两高”项目的,要追究批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其项目核准权或备案权。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是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改造、电机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大力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有关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二是加大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的攻关力度,努力研发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在电力、化工等重点领域,研发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三是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全面推广节能空调、节能汽车、节能电机,今年全市集中推广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24万只。四是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运行和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加强运营管理,确保2010年底各地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完善“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体制,加强督查,充分发挥已建城镇垃圾集运系统的作用。

(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新上项目六个必要条件,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行改造提升。二是重点加强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隆达电厂、项城热电厂、财鑫集团和列入河南省“3515节能行动企业”的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奕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管理与指导,建立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监管,对下达给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任务跟踪检查,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三是积极开展重点企业能效达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

(六)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重点抓好工业、建筑、农业、交通、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工业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能耗行业和能耗万吨标准煤企业为重点,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促进企业节能降耗。严格执行高能耗企业节能目标考核和差别电价制度。建筑领域以新建建筑为重点,强化对建筑节能的节能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农业节能减排以新建农户沼气为重点,加快建设步伐。交通、商业、公共机构节能,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力度。

(七)创新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推动作用,有效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促进节能减排。尽快建立本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推进节能减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要及时办理所得税的抵免手续,并切实落实加速折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积极稳妥的推进水电油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特点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合理的探索制定新型能源和再生能源价格,促进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培育壮大排污权交易市场。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对“两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比例,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大力支持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积极争取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支持节能减排。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重点支持一批建设周期短、见效快的节能减排项目。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和支持节能减排的融资政策措施,对国家和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给子信贷支持。

(八)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加强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快组建市级节能监察机构。各县(市、区)要根据节能工作实际需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强化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工作。对浪费能源严重的,要采取减用或停用能源、查封设备等措施;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严惩,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立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能源利用状况、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测,分季度公布各地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制定全市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建立节能指标预警制度,2010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预考核,对进展缓慢、有可能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发出预警。各县(市、区)要落实预警调控方案,力保目标任务完成。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和本部门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十)动员全民参与节能减排。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省情及市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认真组织开展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解读节能减排政策,分析节能减排形势,传播节能减排知识,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

(十一)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各级政府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各地要制定相关的预警调控方案,第三季度要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县(市、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工作;统计、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能源监测、计量和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附件:2010年周口市节能减排主要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

○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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