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1-04-19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1〕 11号 | 发布日期 | 2011-04-25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
周政〔2011〕11号
为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行政规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自2011年1月1日起启用,原2006版《执法证》、《监督证》同时废止。有关人员不得再使用旧版《执法证》和《监督证》,再使用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追究。
二、《执法证》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监督证》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与检查的凭证。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取得《监督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对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纠正或者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取得《监督证》的人员,依照上级监督下级的原则,对本系统发生的依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和纠正,建议或责成下级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对于不出示《执法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纠正。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向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出示《监督证》。不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的,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严禁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执法证》和《监督证》。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证》和《监督证》分级进行年度审验、在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注销或收回《执法证》。凡被注销或收回《执法证》的人员,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确认的执法资格同时被取消,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六、除《执法证》和《监督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均不得制作和颁发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七、对于取得《执法证》人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hnfzw.gov.cn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