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和豫政〔2012〕52号文件精神 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7-23
发文字号 周政 〔2012〕 37号 发布日期 2012-07-30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和豫政〔2012〕52号文件精神

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周政 2012〕 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52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降低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委会或者常务会专题分析本地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与本行业、系统工作同部署、同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二)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的行政区划,在全市划分大、中、小三级网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行政村(社区)要确定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在乡镇(办事处)一级政府配备轻型消防水罐车、电动巡逻车等消防装备和器材,设立群众消防体验中心。2012年底,全市所有的街道(乡镇)要达到省定建设标准。

(三)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各级财政应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车辆装备购置、工程建设支出、消防信息网络建设、专项保卫经费开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抚恤待遇。提高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严格重点场所消防管理。研究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地方标准,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要求和监管措施,对大型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采取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按照《意见》和《河南省消防条例》要求,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火灾高危单位强制险种,推动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公安、商务、教育、卫生、文广、民政、旅游等部门应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景点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对人员住宿、日常经营为一体的“三合一”、“二合一”、“九小”场所消防监管,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六)加强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监管。质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应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消防检查,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级通讯部门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建立市、县两级“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要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受理、核查、回复、移送、奖励、曝光等全过程的工作秩序,落实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信息的采集、研判、利用等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专项奖励资金,对属实的举报投诉给予奖励。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八)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动态考核机制,按照公安消防部门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活动,每月向当地消防部门上报自查评估报告。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单位应建立终身负责制。

(九)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

(十)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专篇的,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审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规划部门应严格予以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供水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进度,建设消防给水管道和供水设施,并加强各类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

(十一)将消防安全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凡未取得消防手续、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

四、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基础建设

(十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要求,把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范畴,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周口市战勤保障队、周口市训练基地、黄泛区训练基地、郸城县消防站新站、市经济开发区合同制消防站、东新区合同制消防站、黄泛区合同制消防站和项城市产业集聚区消防站建设任务。各地产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消防站,同步配齐新建队站的执勤消防员和消防装备器材。支持乡镇、大型企业等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组建或者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

(十三)发展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认真落实《河南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大力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全市国家级、省级重点镇专职队全部达到“有1辆水罐或泵浦消防车、有8名以上队员、年保障经费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对其它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进行升级改造。征招一批消防文职人员,确保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文职人员不少于20名,落实人均经费保障不低于每年2.31万元。提高政府专职队员工资福利,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和伤残抚恤待遇,建立健全奖励和支持再就业机制。

五、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四)深入宣传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推行“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每个派出所明确一至二名消防专职民警、每个社区落实一名消防督导员,每个居民小区落实一名消防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落实一名消防宣传员。创新消防宣传形式,加大媒体曝光火灾隐患力度,通过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识化、建设大型公益广告牌等方法,增强宣传效果,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免费承担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十五)进一步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教育、科技、司法、人社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及普法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小学每年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每两年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以及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等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轮训。要加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 

六、严格督导奖惩

(十六)定期督查考评。各地应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考评、年度责任目标考评、政绩考评、政务督查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下级政府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对于重要季节、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十七)严格实施奖惩。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以及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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