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4-05-27
发文字号 周政 〔2014〕 19号 发布日期 2014-06-30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周政 2014〕 19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步伐,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心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通过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增强中心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房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优先推进沿沙颍河、城市主干道、城市新区和沙北旧城改造示范区内的棚户区改造,以点带面,分类推进,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城市规划区内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14年至2017年改造棚户区7.6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城市更新改造相结合,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结合。坚持整片区、整街坊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连片开发,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分类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为主;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工矿企业实施,企业与职工共担改造成本,成熟一个改造一个,企业破产或无力改造的,由政府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改造、保护与整治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建筑,以房屋维修加固、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为主。

(四)基础设施先行,公共服务同步。实施棚户区改造坚持市政基础设施先行规划、优先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医疗、教育等各类公共服务同步配套的原则。改造一片,完善一片,全面提升城市功能,确保群众入住时交通、就业、就医、就学、生活便利。

四、改造范围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1.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长;2.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3.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

五、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多元化筹措建设资金。

1.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补助、贴息、奖励、税费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区政府(管委会)将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注入国有投融资公司,支持其充分利用信贷和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积极落实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2.加大财政资金筹措力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3.争取信贷支持。各区要积极谋划筹备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审批要件,建立健全还款保障机制。通过组建或指定政府投融资公司,组织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体,加大融资力度,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同时创造条件争取其他非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参与棚户区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各区要积极包装项目,完善基础数据,积极利用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省豫资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支持棚户区改造。

4.积极利用企业债券资金。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私募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市综合投资公司要积极发挥好政府融资平台作用。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提高棚户区、城中村土地的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1.土地部门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确保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南至宁洛高速、北至北二路、西至西环路、东至颍东路)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时符合基础设施全覆盖、人均耕地小于0.1亩的行政村(自然村、社区、居委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等条件的,经市政府依法确认审批后,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和管理。政府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2.切实简化城中村土地报批征用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各区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时,要切实做好农民户籍转换、村委会转换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等工作,注重统筹安排村民身份置换、养老统筹、教育医疗等后续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为改造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政府投资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由各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减免的税费后,直接办理普通商品房产权登记。

(三)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要高水平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明确棚户区的具体范围、改造规模、改造时序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严格实施。对已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的区域,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影响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根据棚户区所处区位、现状条件、周边基础设施等环境,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集中力量加快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和基础设施、人文环境等改造目标。对区位条件好、现状建筑密度大、容积率较高的棚户区,按照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难以推进实施改造的,在满足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绿化、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享受减交的费用按减少后的金额直接缴纳,享受免缴的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免收,不再先缴后返。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采取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择,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地段。各区要按照国家、省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坚持依法组织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性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六)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在扣除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棚户区改造企业持有并经营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对各区(管委会)的目标管理,签订目标责任并加强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审计、地税、人防、文物、市政府金融办以及人行、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本意见制定并执行相关配套文件和规定,加强联动,密切配合,确保意见得到落实。各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棚户区改造的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要明确目标任务,依法组织房屋征收,加强监管工作。

(二)科学编制规划,突出工作重点。各区要根据《周口市2013-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五年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改造群众改善意愿强烈、居住条件恶劣的区域。要树立精品意识,在设计风格上力求突破,注重城市传统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特色。要科学利用空间资源,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三)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居住品质。棚户区安置房小区建设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优化小区配套和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房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四)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审联批制度,每个单位要针对棚户区成立一个联络组,全力服务和协调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在安置区选址、控修规编制、报征土地、安置房工程报建等各项手续办理中,树立安置优先理念,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实行专项办理。

1.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各派出专职工作人员,充实到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老城区改造提升指挥部)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土地、建设相关手续办理。

2.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快支持棚户区改造行业意见。针对川汇区沙北棚户区改造示范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发展的意见》(周发〔2013〕16号)精神,项目实行封闭管理,赋予川汇区更大的建设管理自主权,统筹推进沙北旧城区的改造发展。

(五)加强工程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划,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相应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积极推进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收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切实提高竣工备案效率。

(六)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到政策到位、规划到位、监管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建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市政府每年底对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对完成先进的区进行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的区进行问责。

(七)强化信息公开,注重宣传引导。各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改造棚户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开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信息,确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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