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4-08-11 |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4〕 30号 | 发布日期 | 2014-09-10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加强建设
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周政 〔 2014〕 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东新区、经济开发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7月1日,《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一)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建、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应联合成立抗震设防联动工作小组,在建设工程审批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密切配合,互通工程项目信息资料,处理抗震设防要求有关工作,提高联审联批工作效率,共同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关。
(四)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要件。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建设工程项目核准、审批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不予审批、核准。
住建部门对没有出具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许可。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对没有地震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
(五)政府有关部门在对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六)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督检查
各级地震和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违反本通知的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