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9-16
发文字号 周政〔2014〕42号 发布日期 2014-09-19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周政〔 2014 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4 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豫发〔 2014 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农民合作社是顺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对促进农民增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 “规范与发展并重,规范优先”的总体要求,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社发展紧密结合,全面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引导农民合作社遵循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服务指导,积极探索不同区域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新路子;坚持发展规范并重,努力扩大农民合作社覆盖面,提高辐射带动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力争 2015 年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到 11000 家以上,农户入社率达 25% 以上;到 2020 年,力争发展到 15000 家以上,农户入社率达 60% 以上,国家级农民合作示范社 50 家以上、省级 100 家以上、市级 300 家以上、县级 1000 家以上,农民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农产品销售总量的 60% 以上,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发展重点。 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民合作社,推进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鼓励农民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延伸产业链条,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兴办以土地、资金、农机具等形式入股的股份合作或专业合作的农民合作社。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推广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鼓励合作社从本地种养特点出发,大力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发展新型优质高效农业。支持合作社组织社员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二)提供人才支撑。 依托 “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民职业技术培训”等培训项目,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力争用 5 年时间,对全市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的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合作社辅导员轮训一遍,建设一支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队伍,培训一支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队伍,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离退休公务员到农民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退休人员、务工返乡人员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领办农民合作社。

(三)开展示范创建。 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示范社创建标准和要求,以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成员知识化为重点,加大农民合作示范社创建力度。鼓励农民合作社牵头组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对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化、带动作用强、社会影响好的农民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账务制度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指导,在政策、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加快培育一批富有竞争力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四)拓宽销售渠道。 加快农民合作社产品销售平台建设,加快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大力推进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立农产品直销店,创办农产品销售合作社。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直销形式。鼓励农民合作社参加各类农博会、展销会推介产品。

(五)规范运行机制。 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尊重农民意愿,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之路。建立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盈余分配制度,让入社农户得实惠。加强标准化生产制度建设,开展农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抓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强化产品质量追踪问责,努力提高农民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强品牌制度建设,围绕优势产业、整合资源、培育品牌、增强品牌竞争优势。加强项目库和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对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的指导和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项目收益量化到合作社成员,惠及全体入社农户。

三、政策扶持

(一)加大资金投入。 2014 年起,市财政连续 5 年,每年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 200 万元,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示范社创立自主品牌,扶持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作社、农产品通过“三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在国家或省农博会获得金奖的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并取得成效的合作社、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直销超市的合作社、建立网络销售平台并获得一定成效的合作社及带动作用显著的合作社。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引导各部门各渠道支农资金向农民合作社倾斜,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设立直销门店、打造品牌等。鼓励龙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领办或参股农民合作社。

(二)实行项目对接。 创新政府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促进财政投资项目与农民合作社广泛对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管理,涉农部门要积极配合,捆绑使用各类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林业建设、农技推广、农超对接等项目向农民合作社倾斜,集中财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

(三)落实税费优惠。 要不断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管理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绿色通道,并及时发布有关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81 号)精神,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强化信贷支持。 全面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评定,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做实信用信息基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合作社贷款领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信贷资金优先配置在粮食、生猪、蔬菜等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上,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激励考核力度,有效满足农民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创新契合农民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开展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合作社林权、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信贷产品创新工作,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拓宽农民合作社的融资渠道,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各县(市、区)要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等方式,建立农民合作社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民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推动发挥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功能,引导保险机构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服务,提高合作社参保率和保险覆盖率。

(五)保障用地需求。 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需要的农业用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引导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农民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设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附属设施的,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 155 号)要求,由农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县(市、区)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严格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六)完善配套服务。 认真落实《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 2013 199 号)精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建立农民合作社年报制度,探索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对农民合作社供电开辟绿色通道,减免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户费用,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社区的“农社对接”店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建立农民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进入城区的“绿色通道”,为农民合作社产品销售提供高效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关于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及措施,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各级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遇到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组织领导,为农民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供好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农业部门要做好农民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项目支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等工作;工商部门要发挥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和掌握企业基本信息的资源优势,搭建农民合作社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做好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监察、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向农民合作社摊派、强迫提供有偿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民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县(市、区)要加大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监管力度,指导农民合作社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搞好会计核算,设立成员账户,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保扶持资金用到实处。督促农民合作社定期向成员公布合作社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切实维护成员合法经济利益。

(四)严格督查考核。 将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列入科学发展观考评体系,按照四制工作法的要求,量化目标,细化责任,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部门加强对合作社动态管理,对不规范的要进行整顿,对“假、冒、空”的要摘牌除名,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快速发展。

2014 9 16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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