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 登记发证职责的通知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4-09-15
发文字号 周政 〔2014〕 37号 发布日期 2014-09-30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

登记发证职责的通知

周政 2014〕 37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推进市区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明晰集体土地产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生活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职责,仍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周政办〔2010〕53号)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即: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承担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期地籍调查等工作,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市政府统一登记发证。

二、川汇区、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聚集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职责,由土地使用者向所在区的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登记申请,由市政府委托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新区管委会、市港口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依规予以严格把关后,统一加盖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三、为加强对市中心城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市政府明确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川汇区、经济开发区、东新区和港口物流产业聚集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审批结果及登记发证地籍档案统一进行备案管理。

201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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