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授权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使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4-09-12
发文字号 周政 〔2014〕 36号 发布日期 2014-09-30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授权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使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周政 2014〕 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土地登记发证中使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豫政文〔1993〕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授权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使用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仅限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中代替周口市人民政府公章,专用章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等资料进行审核后,确认达到登记发证标准的,经周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方能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证书相应位置加盖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三、周口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管理、使用,严禁将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以外的其他工作。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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