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4-09-12 |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4〕 35号 | 发布日期 | 2014-09-30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
周政 〔 2014〕 35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东新区、开发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格控制原煤等高污染燃料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53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周口实际,划定了周口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现将划定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以城市道路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禁止燃用(非车用)高污染燃料和物质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和物质包括: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2.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2014年,周口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为:
1.东至大庆路、南至黄河路、西至龙源路、北至太清路。2.东至周口大道、南至沙颍河、西至大庆路、北至建设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面积33.8平方公里,占周口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总面积63平方公里的54%。
到2017年,实现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全覆盖。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烧区域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现已建成投运的锅炉,要于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或使用集中供热。逾期完不成改造任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予以拆除。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