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5-01-08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5〕 4号 | 发布日期 | 2015-01-28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基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 〔 2015〕 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周口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8日
周口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小微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却十分薄弱,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3〕87号)和《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周发〔2009〕1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导向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使用性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市小微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用途和来源
第三条 基金的用途。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损失。
第四条 资金来源。市财政根据当年核定的贷款损失支出情况,安排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并保持风险补偿基金余额 1000万元。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条件和补偿额度
第五条 申请条件。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基金需满足 “两个高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高于去年同期,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第六条 补偿额度。当年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额度 =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总额超过1000万元,则当年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额度=1000万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总额×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类)。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审核部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
第八条 审核程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次年 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新形成的列入损失类不良贷款情况,以及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新增计划报送市政府金融办,按照有关要求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报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及相应条件进行审核,并由市政府金融办拟定风险补偿基金核定意见书,核定意见书列明当年风险补偿基金的实际拨付对象和金额。
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会签风险补偿基金核定意见书并报经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基金金额将资金直接划转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获得风险补偿基金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全额收回。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基金的管理。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是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并接受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周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周口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周政〔 2009〕34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