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7-31
发文字号 周政 〔2015〕 46号 发布日期 2015-08-04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周政 2015〕 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现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原则上放款时间不超过1个月。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

鼓励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土地手续。

四、降低保障房配建比例

文件下发之日起,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保障房配建比例从10%调整至3%。

五、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将预售许可的条件调整为“18层以下(含18层)的项目,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及以上;18层以上的项目,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 ,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

六、调整商品房建设项目规费征收方式

文件下发之日起,商品房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40%,待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主体验收备案时,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余的60%;取消住房建设环节的人防工程建设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按30%缴纳后可以开工建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七、充分发挥住房公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对在我市缴存公积金不满6个月,可依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与在本地缴存职工一样,满6个月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购房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异地职工贷款除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外,与本地缴存职工同等对待;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提供一名收入稳定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担保;取消公积金账户余额对贷款额度的限制,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45万元,农村自建房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取消单身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的规定;贷款额度的核定由每月贷款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提高至70%;取消贷款时购房面积限制(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显示独栋别墅的除外);贷款所需提供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时限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允许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多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

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或装修自住住房,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解除用工合同或协议,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本人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凭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支付房租提取;凭当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票据办理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凭提取人身份证办理;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首次办理时需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再次办理时只需提供身份证。

八、采取积极措施消化存量住房

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给予买受人契税补贴,补贴资金由财政承担。补贴面积暂以契税票据上所载面积为准,具体补贴标准为: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15年9月30日期间,享受缴纳契税的100%补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缴纳契税的50%补贴。买受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证、身份证、银行卡。现役军人、引进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团购住房的,优先办理手续。购房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全面落实《关于加快完善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建设期限,完成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达到投入使用标准,提升小区品质。

十、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可以委托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协会具体实施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评级和公示工作;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信息共享,按照信用等级对开发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与服务。

十一、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落实国家及省政府房地产信息日报制度,今年8月底前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网签业务系统统一覆盖全市行政区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和房价变动等情况,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及防范预案,有效化解市场风险;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开发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房地产项目,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销售、发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政府部门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严格按照向社会承诺的行政审批时限进行行政审批,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联审联批范围,提高工作效率。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一年),以往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其他各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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